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树雄)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0-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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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保监罚〔2017〕55号

受处罚人:李树雄性别:男

身份证号:441221********397X

工作单位及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公司原副总经理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八旗二马路40号

经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番禺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篡改车辆信息以降费承保的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2017年7月5日,我局向你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关于李树雄等任职的通知》(国寿财险广州干〔2016〕5号)、《关于李树雄等任免职的通知》(国寿财险粤干〔2016〕45号),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你历任国寿财番禺支公司分管车险业务的副总经理、总经理,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

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缴纳罚款,你缴纳罚款的缴款码为:0000001702165470。缴款人应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办理(12家代理银行信息可在广东保监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查询,广东保监局网站网址:http://guangdong.circ.gov.cn)。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稽查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保监局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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