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保监罚(2017)22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0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当事人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

住所:内江市交通路39号

当事人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公司

住所: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南街51号

当事人三:张明

身份证号:51102519701028****

当事人四:唐红英

身份证号:5110241973062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内江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威远县支公司”)及张明、唐红英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2月,经国寿内江市分公司同意,国寿威远县支公司在未经监管机关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个险部收展团队培训场所由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南街51号搬迁至威远县严陵镇景河路41号并开展培训活动。张明时任国寿内江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唐红英时任国寿威远县支公司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勘验笔录、租赁合同、OA文件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第84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62条、第171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国寿内江市分公司罚款贰万元(¥20,000.00);

二、对国寿威远县支公司罚款贰万元(¥20,000.00);

三、对张明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四、对唐红英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7年11月28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国人寿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