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罚〔2017〕147号
当事人:连学平
身份证号:350721198511XXXXXX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连学平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连学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虚假宣称“三限”,即限人、限时、限额,涉及保单29件,保费收入1510000元。
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涉及金额515100元。
连学平讲述了上述内容,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连学平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连学平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连学平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