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罚〔2018〕8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当事人:孙建平
身份证号:44030119611116XXXX
职务:时任平安财险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当事人:梁小英
护照号:45205XXXX
职务:时任平安财险副总经理、总精算师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益田路
当事人:吴军
身份证号:42010619650512XXXX
职务:时任平安财险总经理助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当事人:李洁
身份证号:31010319680224XXXX
职务:时任平安财险再保部总经理
住址:上海市卢湾区顺昌路
当事人:朱园丽
身份证号:33072319821129XXXX
职务:时任平安财险共同资源中心精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
当事人:李宇
身份证号:42011119801114XXXX
职务:时任平安财险直通业务事业部企划精算部总经理
住址:上海市徐汇区高安路
当事人:刘成永
身份证号:43020419740408XXXX
职务:时任平安财险直通业务事业部销售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平安财险涉嫌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财险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2016年12月,平安财险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订2017年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定向积分的结算与支付方式。定向积分采用先使用后结算模式,费用通过平安财险账户集中支付至信息公司账户。积分抵扣保费方案由平安财险分支机构制定,主要内容是赠送投保人定向积分以抵扣车险保费。费用发票由信息公司开给平安财险分支机构。经查,2017年1-6月,平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在商业车险业务销售过程中,制定并执行当地营销方案,抵扣保费共计49,757,017元,涉及商业车险保费309,256,881元。
时任平安财险企划精算部总经理李宇、时任平安财险销售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刘成永、时任平安财险总经理助理吴军、时任平安财险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建平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编制提交虚假报表
2017年6月,为调低车险综合费用率,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分公司)对所需再保安排进行了测算,根据测算结果向平安财险申请并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增加浮动成数分保增加摊回再保费用,降低综合费用率。2017年5月、6月,平安财险通过与相关再保险公司签订浮动成数分保合同,分别将四川分公司5月和6月商业车险保费的18%分出给上述再保险公司,摊回分保费用合计1.37亿元。通过上述处理,在平安财险向我会报送的监管报表中,四川分公司2017年1-6月车险综合费用率降低2.8个百分点。
2.调低历史年度分出车险保单的评估保单赔付率,调高摊回分保费用,降低综合费用率。2017年7月,四川分公司在向平安财险总公司报送的材料中,对2013-2015年历史分出保单的保单赔付率评估值予以下调,使上述历史保单的2017年前6月摊回分保费用较前5月增加0.94亿元。通过上述处理,在平安财险向我会报送的监管报表中,四川分公司2017年1-6月车险综合费用率降低1.9个百分点。
3.调高2016-2017年车险保单的保单赔付率,调高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调高综合赔付率。通过上述处理,在平安财险向我会报送的监管报表中,四川分公司2017年6月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为4.8亿元,环比增长306.8%,2017年1-6月车险综合赔付率较1-5月上升8.8个百分点。
时任平安财险共同资源中心精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朱园丽,对2017年6月四川分公司上报的车险保单赔付率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材料予以审核通过,对上述有关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时任平安财险再保部总经理李洁,按照四川分公司提出的方案与相关再保险公司签署相应再保险合同,对上述有关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时任平安财险副总经理梁小英分管精算部和再保部,同意四川分公司提出的分保、调高历史保单摊回分保费用等操作方案,审核通过2017年6月各公司(包括四川分公司)上报的车险保单赔付率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材料,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平安财险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会决定对平安财险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孙建平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吴军警告并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吴军任职资格,对李宇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刘成永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二是平安财险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我会决定对平安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梁小英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朱园丽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李洁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