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保监罚〔2018〕10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8-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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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董海峰

身份证号:22242619751121XXXX

职务:时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

经查,2017年9月至12月,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存在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

董海峰作为时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现场照片、相关业绩表、相关出勤表、相关保险业务空白用纸、关于白山固定资产的情况说明、阳光人寿白山中心支公司系统截图、相关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董海峰作出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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