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保监罚﹝2017﹞58号
受处罚人:朱岩芹
身份证号:32082719******0027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河西大街198号五单元第6、7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虚构工资事项套取费用。2015年-2016年,该公司南京银保本部通过工资列表中的“激励费用二”发放相应报酬13.77万元,实际用于支付档案整理工作的4名人员报酬5万元,余款8.77万元用于支付相关费用。
二、虚构经济事项套取费用。2015年-2016年,该公司银保渠道营业费用部分招待费、公杂费、会议费、宣传费通过购买发票或有价卡券报销,累计金额472.9万元,报销实得款项用于日常招待、公务消费等相关费用。
三、“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自查报告内容不实。2016年9月,该公司向我局报送的《信泰保险江苏分公司关于“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自查工作的报告》(信泰苏发〔2016〕1**号)中反映涉及南京银保本部虚列费用的金额为58.4万元,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业务清单、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任职文件及岗位职责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间,你时任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应对该期间的上述第一、第二项行为负责。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罚款八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保监局
201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