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京保监罚〔2018〕3号处罚决定。
经查,北京恒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代理公司)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规行为。
时任恒泰代理公司总经理吴建斌(身份证号:110105XXXXXXXX1515)是对上述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建斌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