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7〕131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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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保监罚〔2017〕131号

当事人: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工银安盛福建分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

主要负责人:周峰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工银安盛福建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工银安盛福建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工银安盛福建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工银安盛福建分公司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员工蔡宇光未经我局任职资格核准,于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间实际履行福建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职责。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工银安盛福建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工银安盛福建分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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