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保监罚〔2017〕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8-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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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梧桐街道复兴南路92号

负责人:杨静艳

当事人:杨静艳

身份证号:33042519700928XXXX

职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经理(时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产险桐乡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保产险桐乡支公司及杨静艳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太保产险桐乡支公司业务员崔某(劳动合同制员工)将107笔车险直接业务通过浙江洲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经纪”)虚挂为中介业务,涉及保费357580.04元,向洲际经纪支付经纪费94730.38元,洲际经纪向崔某返还费用89173.5元。

杨静艳,自2015年12月3日起任太保产险桐乡支公司经理,负责全面工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业务清单、部分保单财务系统和业务系统流程及说明、洲际经纪说明、手续费支付凭证、保单资料和相关涉案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太保产险桐乡支公司罚款人民币8万元。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杨静艳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保监局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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