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7〕17号
当事人: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恒大人寿重庆分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2号25、26、27层
主要负责人:李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恒大人寿重庆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恒大人寿重庆分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恒大人寿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4月初经我局核准的恒大人寿彭水支公司经理潘某某离职,恒大人寿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发文免去其职务,并于2017年4月24日发文指定任某某为彭水支公司临时负责人,但因内部工作人员疏忽,未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调查笔录、恒大人寿重庆分公司关于潘某某同志免职的报告、恒大人寿重庆分公司关于指定彭水支公司临时负责人的报告、恒大人寿重庆分公司关于任某某同志人事任免的通知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恒大人寿重庆分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认为指定临时负责人未报备的行为主要是员工工作疏忽以致未及时按规定操作造成的,且公司已深刻认识到内部管理上的不足,进行了积极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请求减轻处罚。
我局经复核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均不是法定的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我局对恒大人寿重庆分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并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我局决定对恒大人寿重庆分公司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