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保监罚〔2017〕56号
受处罚人:林力生性别:男
身份证号:440126********6015
工作单位及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公司 原业务经理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华路62号
经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番禺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篡改车辆信息以降费承保的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2017年8月12日,我局向你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8月22日,你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经核查,你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谈话记录等情况,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你任国寿财番禺支公司经办该业务的团队经理,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缴纳罚款,你缴纳罚款的缴款码为:0000001702165462。缴款人应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办理(12家代理银行信息可在广东保监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查询,广东保监局网站网址:http://guangdong.circ.gov.cn)。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稽查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保监局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