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8〕2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8-01-0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林葱:

经查,湖南德益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益代理”)未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建立并保存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德益代理出具的《关于我司业务档案的情况说明》、《关于我司业务档案不符合监管规定的情况说明》,中国保监会现场勘验笔录等。

我局认为,德益代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你作为德益代理主要负责人,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规定,我局拟对你给予警告,处以罚款0.5万元,并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处以罚款0.5万元。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8年1月2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平安银行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