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葱:
经查,湖南德益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益代理”)未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建立并保存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德益代理出具的《关于我司业务档案的情况说明》、《关于我司业务档案不符合监管规定的情况说明》,中国保监会现场勘验笔录等。
我局认为,德益代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你作为德益代理主要负责人,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规定,我局拟对你给予警告,处以罚款0.5万元,并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处以罚款0.5万元。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