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9号万达广场二单元22楼
主要负责人:刘钊
当事人二:刘钊
身份证号:510702197311051132
当事人三:黄鹂
身份证号:510727197609273245
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等有关规定,我局对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绵阳中支”)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2017年,百年人寿绵阳中支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2017年4月,百年人寿绵阳中支在两次举办两次产品说明会中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黄鹂时系百年人寿绵阳中支营销培训室主任,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财务凭证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百年人寿绵阳中支罚款捌万元(¥80,000.00)、对黄鹂警告并罚款贰万元(¥20,000.00)。
二、编制、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2016年12月14日-16日,百年人寿绵阳中支举行新人培训班费用报销中,存在编制、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刘钊时系百年人寿绵阳中支总经理、黄鹂时系百年人寿绵阳中支营销培训室主任,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016年8月12日,百年人寿绵阳中支虚构健康险升级发布会事项,列支于“业务及管理费-会议费”科目,报销费用9,850元。刘钊时系百年人寿绵阳中支总经理,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该机构提交的业务员档案、相关财务凭证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百年人寿绵阳中支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对黄鹂警告并罚款贰万元(¥20,000.00)、对刘钊警告并罚款伍万元(¥50,000.00)。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百年人寿绵阳中支罚款贰拾捌万元(¥280,000.00);
二、对黄鹂警告并罚款肆万元(¥40,000.00);
三、对刘钊警告并罚款伍万元(¥5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