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保监罚〔2017〕31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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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

营业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世纪街39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董广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对承保的884笔清障车保单擅自改变保险条款责任范围,涉及保费633.23万元;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自2012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对承保的25369笔特种车保单擅自改变保险条款责任范围,涉及保费17516.82万元。上述行为涉及赔付车辆占承保车辆比例较小,且未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造成实际损害。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部分保单合同资料复印件、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违法业务明细清单及相关说明、相关人员任命文件及任职声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3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保监局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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