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罚〔2017〕149号
当事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
主要负责人:刘志刚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涉及保单29件,保费收入1510000元。一是在介绍民生富贵鑫禧年金保险产品时,混淆保险与银行存款的概念。二是虚假宣称“三限”,即限人、限时、限额。
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涉及金额515100元。
三、将保险产品的结算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进行片面对比。
四、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21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上述第三项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版)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版)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处以3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上述第四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综上,我局决定对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予以警告,处以59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