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营业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民主广场3-1号亚太物业17层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唐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大连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安财险大连分公司自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通过向未实际开展业务的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劳务费的形式,给公司销售人员发放车险销售费用,涉及金额1202.9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华安财险大连分公司2017年1-7月车险费用汇总表、相关会计凭证复印件、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费银行回单复印件、华安财险大连分公司相关情况说明、劳务派遣公司相关情况说明、华安财险大连分公司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与相关部门职责材料复印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华安财险大连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5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保监局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