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51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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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宏:

经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湘潭市雨湖区支公司2016年3月430320160300001288号会计凭证列支“业务及管理费-广告费”36000元,2016年9月430320160900000093号会计凭证列支“业务及管理费-印刷费-非单证印刷费”14360元,2016年9月430320160900002666号会计凭证列支“业务及管理费-广告费”30000元,以上事项未真实发生,共虚列费用80360元用于业务拓展。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国寿财险湘潭中心支公司及湘潭市雨湖区支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个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及对应的公司SAP财务系统截屏,会议记录,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任职文件及劳动合同,你签字的直接责任人确认书等。

我局认为,国寿财险湘潭市雨湖区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规定。你作为国寿财险湘潭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签字审批上述费用报销,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并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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