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险哈尔滨中支)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37号
负责人:张树峰
当事人:张树峰
身份证号:23082319690529XXXX
职务:时任都邦财险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都邦财险哈尔滨中支总经理
住址:黑龙江省依兰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都邦财险哈尔滨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都邦财险哈尔滨中支虚列业务宣传费。时任都邦财险哈尔滨中支总经理张树峰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虚列业务宣传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黑龙江保监局责令都邦财险哈尔滨中支改正,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给予张树峰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