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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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保监罚〔2017〕6号

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

财险海南分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17号海南滨海国际金融B座

法定代表人:李诗

当事人:李诗

身份证号:46003219761028****

职务:华安财险海南分公司负责人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安财险海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安财险海南分公司存在虚列费用等违法行为。我局对华安财险海南分公司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业务进行调查,发现其虚列劳务费657.44万元及部分业务招待费用在差旅费科目下列支1.4万元。

华安财险海南分公司负责人李诗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华安财险海南分公司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华安财险海南分公司予以15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华安财险海南分公司负责人李诗予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保监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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