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罚〔2017〕28号
当事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淄博中支)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32号潘馨园3号楼
主要负责人:李春
当事人:李春
身份证号:37030419710204XXXX
职务:时任民生人寿淄博中支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
经查,民生人寿淄博中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民生人寿淄博中支在2016年10月、11月举办的产说会上向客户宣传“星级会员专属奖励”、“投保鑫圣万能附加账户的客户,可以按照保费金额获得相应礼品”。
时任民生人寿淄博中支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李春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产说会课件、调查笔录、举报人提供的录音录像等证据在案证明。
上述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民生人寿淄博中支罚款12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李春警告并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保监局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