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罚〔2018〕1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济南中支 )
地址: 济南市中润世纪广场15栋
主要负责人:靳刚
当事人: 冷丽莲
身份证号:37010319721012XXXX
职务:时任太平洋财险济南中支总经理助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太平洋财险济南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平洋财险济南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
2017年7-10月,太平洋财险济南中支通过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列支费用。
时任太平洋财险济南中支总经理助理冷丽莲是对上述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太平洋财险济南中支罚款3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冷丽莲警告并罚款6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保监局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