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8〕7 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8-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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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广庆

身份证号码:32021119690412****

职务:宁波保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181 号7-4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宁波保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涉嫌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未陈述申辩。

经查,宁波保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7 年10 月,宁波保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营业地址

由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181 号变更为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

181 号和20 楼。截止2017 年11 月9 日,上述事项未按规定向

我局书面报告。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应广庆为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

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宁波保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地址未按规定

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应广庆警

告,并处罚款1 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

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8 年1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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