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保监罚〔2017〕58号
当事人:北镇市华联车队
营业地址:北镇市闾阳镇闾一村
投资人:鲁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镇市华联车队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北镇市华联车队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北镇市华联车队自2009年4月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来,未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对北镇市华联车队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保监局
2017年 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