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南阳中支”)
住所:南阳市高新路
负责人:张德全
当事人:张德全
身份证号:41130219XXXXXX0813
职务:时任渤海财险南阳中支总经理
住所:南阳市工业南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渤海财险南阳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渤海财险南阳中支、张德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1月至2017年10月,渤海财险南阳中支通过虚列服务费、办公用品费、电子设备运转费、绿化费、除雪费、宣传用品费等经济事项报销套取费用,用于日常经营运转、渠道维护建设和业务发展。
相关情况说明、财务凭证、调查笔录及其他证据显示,时任渤海财险南阳中支总经理张德全,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和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渤海财险南阳中支通过虚列经济事项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渤海财险南阳中支责令改正,处18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渤海财险南阳中支总经理张德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