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同德路南侧、昌盛路东侧艺墅春天59栋商铺106号、107号、108号、109号及二楼214室、216室
负责人:邹菊芳
当事人:邹菊芳
身份证号:33040219710317XXXX
职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经理(时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产险秀洲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保产险秀洲支公司及邹菊芳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5年9-12月,太保产险秀洲支公司业务员(劳动合同制员工)朱某将94笔车险直接业务通过浙江洲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经纪”)虚挂为中介业务,涉及保费254473.13元,向洲际经纪支付经纪费65883.99元,洲际经纪向朱某返还费用61275元。
邹菊芳,自2015年10月9日起任太保产险秀洲支公司经理(2015年9月1日-10月9日期间实际主持工作),负责全面工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业务清单、部分保单财务系统和业务系统流程及说明、洲际经纪说明、手续费支付凭证、保单资料和相关涉案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太保产险秀洲支公司罚款人民币7万元。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邹菊芳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保监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