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7〕18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重庆市分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融街3号F1层、F20层、F21层
主要负责人:鲜艳
当事人:邓立伟
身份证号:51022219721001****
职务:人保寿险重庆市分公司员工
住址:重庆市巴南区化龙路16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寿险重庆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寿险重庆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的行为
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7月28日,人保寿险重庆市分公司使用含有欺骗投保人内容的课件资料对公司内部人员进行培训。2017年8月1日,人保寿险重庆市丰都县支公司经理张某在支公司职场内召开的培训早会上,使用前述培训过程中获得的含有欺骗投保人内容的课件资料对个人代理人进行转培训。
人保寿险重庆市分公司邓立伟负责上述课件资料的合规性审核,应对上述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二、未准确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的行为2016年1月至 2017年 8月,人保寿险重庆市分公司有134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基本资料记录不准确,未如实记录销售从业人员电话号码。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培训课件、代理人登记信息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一,违反《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我局决定对人保寿险重庆市分公司罚款15万元,对邓立伟警告并罚款5万元。
上述行为二,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人保寿险重庆市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 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