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9号香格里拉中心办公楼5楼、9楼903号
主要负责人:凌枫
当事人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9号香格里拉中心办公楼5楼B区
主要负责人:殷金成
当事人三:凌枫
职务:时任华泰财险川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身份证号:51010319731016****
住址:成都市金牛区曹家巷工人村
当事人四:殷金成
职务:时任华泰财险成都中支总经理
身份证号:51010819751203****
住址: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南一街
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川分”)、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成都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年至2017年6月底,华泰财产成都中支经华泰财产川分批准、同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时任华泰财险川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凌枫,时任华泰财险成都中支总经理殷金成,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活动方案、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华泰财险川分罚款叁拾万元(¥300,000.00);
二、对华泰财险成都中支罚款叁拾万元(¥300,000.00);
三、对凌枫警告并罚款捌万元(¥80,000.00);
四、对殷金成警告并罚款捌万元(¥8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