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齐齐哈尔中支)
住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138-2号福吉委综合楼1-6层
负责人:黄跃军
当事人:黄跃军
身份证号:23090419780127XXXX
职务:太平人寿齐齐哈尔中支总经理
住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太平人寿齐齐哈尔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平人寿齐齐哈尔中支存在虚列费用的违法行为,时任太平人寿齐齐哈尔中支总经理黄跃军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黑龙江保监局责令太平人寿齐齐哈尔中支改正,决定给予太平人寿齐齐哈尔中支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时任太平人寿齐齐哈尔中支总经理黄跃军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