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阜阳监管分局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阜阳保监罚〔2017〕11号处罚决定。
经查,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存在执行董事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变更住所未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变更股东股权未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未足额投保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上述五项行为分别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罚款26.5万元。
陈敏(身份证号码340603XXXXXXXX422X)时任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唯一董事),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敏警告并罚款1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