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保监罚(2018)3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8-02-0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当事人一:泰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52号永丰大厦1栋2层

主要负责人:万国红

当事人二:万国红

身份证号:5190041969100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泰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代理”)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年1-4月,泰源代理存在编制、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72792.3元。万国红时任泰源代理董事长,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情况说明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版,下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泰源代理罚款贰拾伍万元(¥250,000.00);

二、对万国红警告并罚款肆万元(¥4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8年1月30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