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保监罚〔2017〕60号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源营销服务部
营业地址:凌源市华阳小区2-122号
负责人:刘海荣
当事人:刘海荣
身份证号:
职务:时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源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住址:辽宁省凌源市凌河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源营销服务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源营销服务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用
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经营期间,该营销服务部将刘海荣等业务人员的部分业务虚构为车冠儒、高阳等77名个人代理人的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34.51万元。
时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源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刘海荣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编制提供虚假资料
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经营期间,该营销服务部以修改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中发证日期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中转移登记日期等方式,将过户时间在一年以内的过户车辆按照非过户车辆进行承保,涉及保单23笔。
时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源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刘海荣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业务明细、情况说明、承保档案、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源营销服务部罚款12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刘海荣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二、上述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源营销服务部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刘海荣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保监局
2017年 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