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峻泽)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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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保监罚〔2017〕72号

受处罚人:全峻泽性别:男

身份证号:431222********0111

工作单位及职务: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之六

经查,2016年9月14日至2017年5月30日期间,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富德生命广州”)委托深圳市报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报业国旅”)承办会务,但部分会议实际并未召开,富德生命广州以虚构会议费方式列支费用约167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谈话记录、业务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我局于2017年11月29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州中支办公会议纪要》(富保寿粤广州中支会纪〔2016〕39号)、《关于全峻泽任职的通知》(富保寿粤发〔2017〕20号)等文件资料,你在上述违法行为期间负责、分管富德生命广州银保业务部,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缴纳罚款。你缴纳罚款的缴款码: 0000001703205171。缴款人应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办理(12家代理银行信息可在广东保监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查询,广东保监局网站网址:http://guangdong.circ.gov.cn)。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稽查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保监局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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