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保监罚〔2018〕1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8-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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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

营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1177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

经查,2017年5月至8月,阳光财险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按照集装箱拖头承保714笔半挂牵引车的商业车辆保险业务,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的条款费率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集装箱拖头业务承保明细表及汇总表、部分业务承保档案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阳光财险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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