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48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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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联益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一、你公司2016年9月第190号和10月第180号记账凭证显示,你公司内勤报销会务费15000元和10000元。经查,上述两次会议实际未发生,报销费用合计25000元实际用于该公司支付增员奖励。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你公司出具的《关于虚列会议费用的说明》,刘景峰的调查笔录,2016年9月第190号10月、第180号记账凭证复印件等。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一条规定的“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一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罚款10万元,并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10万元。

二、经查,你公司自开业以来未按规定制作、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你公司出具的《关于客户告知书的说明》、《关于长沙联益原高管徐**任职情况说明》等。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处以罚款0.5万元,并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处以罚款0.5万元。

三、2017年8月14日,你公司从原址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76号(湖南省图书城9楼)的办公场所搬迁至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9号湖南商会大厦东塔17楼,截至检查日,你公司未向我局书面报告住所变更事宜。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你公司出具的《关于未及时报告公司地址变更的说明》和《关于长沙联益职场补充说明》,刘景峰的调查笔录等。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处以罚款0.5万元,并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处以罚款0.5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合计11万元。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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