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保监罚〔2017〕29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8-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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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保监罚〔2017〕29号

姓名:苏党红

职务: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市场总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一、你在担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市场总监期间,该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的违法行为: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以会议费的名义列支费用275500元,实际用于分支机构、员工奖励及员工福利。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相关业务和财务凭证、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市场总监,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你在担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期间,该公司存在向投保人返还保险合同约定外保险费回扣的违法行为: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在承保阿克苏地区运输车队车险业务期间,以业务维护费、业务拓展费、客户服务费等名义将费用支付给该公司业务员,业务员再通过垫付保费的方式返还给投保的运输车队,累计返还保险合同约定外保险费回扣57445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相关业务和财务凭证、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你作为时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鉴于你积极配合检查,对查处违法行为具有立功表现,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0000 0017 0028 3449)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疆保监局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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