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定西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定西中心支公司)
住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XX号
主要负责人:黄淑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泰康人寿定西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泰康人寿定西中心支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康人寿定西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伪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档案。
2017年5月至6月期间,泰康人寿定西中心支公司在吕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吕某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档案文件资料,并以其名义办理了1笔保险业务。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新进人员登记表》《代理人健康告知书》《新进人员面试评核表》等档案复印件、新契约保单信息系统截屏打印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泰康人寿定西中心支公司伪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付款凭证复印件(注有当事人名称)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保监局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