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2017〕35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2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当事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永明人寿湖北分公司)

营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五福路2号

负责人:何琼

当事人:何琼

身份证号:42242519761105XXXX

职务:时任光大永明人寿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五福路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光大永明人寿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光大永明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财务业务资料不真实。一是虚列会议费、员工工资套取资金用于业务维护,涉及金额269342.59元。二是伪造投保单位公章编制虚假业务资料,涉及团险业务5笔。

时任光大永明人寿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何琼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转账记录、投保资料影像件、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财务业务资料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光大永明人寿湖北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何琼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保监局

2017年12月25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