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永明人寿湖北分公司)
营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五福路2号
负责人:何琼
当事人:何琼
身份证号:42242519761105XXXX
职务:时任光大永明人寿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五福路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光大永明人寿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光大永明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财务业务资料不真实。一是虚列会议费、员工工资套取资金用于业务维护,涉及金额269342.59元。二是伪造投保单位公章编制虚假业务资料,涉及团险业务5笔。
时任光大永明人寿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何琼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转账记录、投保资料影像件、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财务业务资料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光大永明人寿湖北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何琼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保监局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