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保监罚﹝2018﹞4号
当事人:江苏宏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睢宁县魏集镇工业园区32号
主要负责人:赵剑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的行为
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间,你公司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二、任用高管人员未按规定向监管机关报告的行为
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间,你公司任用赵剑为实际负责人,未向监管部门报告。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部分会计凭证复印件、股东会记录、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上述任用高管人员未按规定向监管机关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处6千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处3.6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保监局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