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保监罚字〔2017〕13号(被处罚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韩秀辉、周丽杰)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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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齐齐哈尔中支)

住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方兴新村9号楼112号

负责人:周丽杰

当事人:韩秀辉

身份证号:23060619790830XXXX

职务:时任百年人寿齐齐哈尔中支总经理

住址:大庆市

当事人:周丽杰

身份证号:23022919751109XXXX

职务:百年人寿齐齐哈尔中支总经理

住址:齐齐哈尔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百年人寿齐齐哈尔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百年人寿齐齐哈尔中支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存在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违规问题。百年人寿齐齐哈尔中支时任总经理韩秀辉、百年人寿齐齐哈尔中支现任总经理周丽杰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公司相关内部文件、相关台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百年人寿齐齐哈尔中支及其分支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时间自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韩秀辉及周丽杰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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