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成都盛大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蜀通街12号4楼
临时负责人:谢声玲
当事人二:陈朝兵
身份证号:32108619730614****
当事人三:谢声玲
身份证号:51010819861216****
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成都盛大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代理”)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2017年,盛大代理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未经我局批准,盛大代理实际任用谢声玲担任具有总经理相同职权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各项事务。陈朝兵时系盛大代理临时负责人,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该机构提交的内部文件、相关财务凭证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盛大代理罚款柒万元(¥70,000.00)、对陈朝兵警告并罚款肆万元(¥40,000.00)。
二、2016年8月,盛大代理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金额合计43.6万元。谢声玲时系盛大代理实际负责人,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该机构提交的清单、相关财务凭证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盛大代理罚款叁拾万元(¥300,000.00)、对谢声玲警告并罚款伍万元(¥50,000.00)。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盛大代理罚款叁拾柒万元(¥370,000.00);
二、对陈朝兵警告并罚款肆万元(¥40,000.00);
三、对谢声玲警告并罚款伍万元(¥5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