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罚〔2017〕38号
当事人: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美联泰四川分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3段1号国际金融中心2号办公楼9楼2-7单元
负责人:曾钢
当事人:吴凯腾
身份证号:T12081XXXX
职务:时任中美联泰四川分公司直效行销渠道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美联泰四川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美联泰四川分公司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2015年中美联泰四川分公司在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公司销售人员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利用营销手段进行不实宣传,对法律、法规、政策作不实宣传等。
时任中美联泰四川分公司直效行销渠道负责人吴凯腾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保单录音材料、相关职责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会决定对中美联泰四川分公司予以罚款12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吴凯腾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