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保监罚〔2017〕28号
名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营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222号南湖小高层商住楼1栋1单元501室
负责人: 苏党红
经查,你公司存在向投保人返还保险合同约定外保险费回扣的违法行为: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在承保阿克苏地区运输车队车险业务期间,以业务维护费、业务拓展费、客户服务费等名义将费用支付给你公司业务员,业务员再通过垫付保费的方式返还给投保的运输车队,累计返还保险合同约定外保险费回扣57445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相关业务和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二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0000 0017 0028 3430)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疆保监局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