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北三环劲通汽车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2017〕32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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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湖北三环劲通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劲通)

营业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陶家岭三环工业园特1号

负责人:肖劲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三环劲通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三环劲通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三环劲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车险客户信息。经抽查2017年1月至3月三环劲通部分车险业务,发现三环劲通在客户投保单未填写联系方式的情况下,编制虚假客户联系方式向保险公司提供,涉及车险客户5名。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业务清单、投保单复印件、抽查回访记录、情况说明、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三环劲通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经复核认为,其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法定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编制虚假车险客户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三环劲通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保监局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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