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7〕35 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2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当事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

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495 号和丰创意广场谷庭楼10 层

负责人:夏东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经查,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6 年1 月-10 月,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虚列会议费、餐饮费等

1423.59 万元,套取资金用于退保给付补差及业务推动等。生命人寿宁

波分公司在“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自查中向监管部门报告了

2016 年虚列费用金额929.33 万元。公司总经理夏东升为对该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财务凭证、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调查

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给予生命人

寿宁波分公司罚款45 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

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7 年12 月25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