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梁建军
身份证号:21022219720430XXXX
职务: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公司负责人
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文化13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险普兰店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华农险普兰店支公司自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期间列支费用事项不真实,涉及金额7.45万元。
时任安华农险普兰店支公司负责人梁建军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费用会计凭证复印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梁建军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保监局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