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当事人: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住所:杭州市新塘路72号、76-82号(双号)第5层
负责人:李威
当事人:李威
身份证号:31010519660716XXXX
职务: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总经理
当事人:方利明
身份证号:33262419740101XXXX
职务: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台州中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农险”)浙江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信农险浙江分公司及李威、方利明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16年1月15日,安信农险浙江分公司向江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承保江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林木保险的函》,该函载明安信农险浙江分公司同意承保江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65000亩林木,预计保费1300万元,并列明联系人为方利明。上述报价费率为保额的5%,严重偏离安信农险《林木种植保险条款(2013版)》对应的费率0.5%。
二、2016年5月,安信农险浙江分公司与另两家保险机构签订了《2016年度德兴市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林木保险共保协议书》(以下简称《共保协议书》),协议内容为三家保险机构对德兴市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系江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的林木保险进行共保。2016年5月中旬,安信农险浙江分公司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提交了投保单位的相关资料,要求投保林木保险。2016年5月30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出具了以德兴市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投保人的林木火灾保险单,总保费为87.7788万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保费43.8894万元由方利明支付。根据《共保协议书》,安信农险浙江分公司承保份额为50%。2016年6月,安信农险浙江分公司将上述保单交给了江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但江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德兴市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均未在投保单上盖章,也未以其他方式追认该代替投保的行为。
李威,安信农险浙江分公司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知晓上述“违法行为一”并进行了审批,为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方利明,安信农险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台州中支总经理,直接实施了上述2项违法行为,为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安信农险浙江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承保江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林木保险的函》、安信农险《林木种植保险条款(2013版)》、李威和方利明等人的调查笔录、安信农险办公系统用印申请审批截屏、相关银行转账流水、共保协议书、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林木火灾保险保单和投保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费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三十五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安信农险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34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李威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万元;对方利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万元。
上述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安信农险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5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方利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保监局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