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保监罚〔2017〕28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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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开发区支公司”)

营业地址:大连市开发区翠竹小区鞍山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王锦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寿财险开发区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寿财险开发区支公司自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期间,存在费用事项与实际不符的问题,涉及金额6.81万元。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费用清单及会计凭证复印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开发区支公司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保监局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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