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保监罚〔2017〕21号
姓名:郭晓敏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奎独石化园营销服务部经理
经查,在你担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奎独石化园营销服务部经理期间,该营销服务部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的违法行为:
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该营销服务部承保的奎屯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按照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核定载客人数计算保费,而是根据公交车上实际座位数计算保费,涉及保单共计58件,保费共计14923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投保单复印件及未按核定载客人数承保业务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奎独石化园营销服务部经理,对该营销服务部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0000 0017 0028 3414)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疆保监局
201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