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第11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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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保监罚〔2017〕11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南宁白沙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白沙支公司)

营业场所:广西南宁市白沙大道53号松宇时代101、201号房

负责人:陶燕群

当事人:陶燕群

身份证号码:45232219800921XXXX

职务:人保财险白沙支公司经理

住址:广西灵川县灵川镇禾加铺村委寺门底村07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财险白沙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5月,人保财险白沙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营业场所。时任人保财险白沙支公司负责人陶燕群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调查笔录、营业场所照片、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交付确认书、内部签报、公司任免及分工文件等证据证明。

人保财险白沙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白沙支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陶燕群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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