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鹏程
身份证号:41292319751102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保易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易捷代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查发现,保易捷代理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5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1日期间,保易捷代理既未缴存保证金,也无生效的职业责任保险。
上述事实,有保易捷代理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关于保证金及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说明、关于保证金协议缺失情况说明、保证金账户明细清单及明细账、2013年及2015年审计报告、职业责任险保单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2015年9月至11月你作为保易捷代理董事长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保易捷代理存在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所附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7年12月8日